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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6:32:30 GMT
环境的商业的商业法律 斯帕卡在之前发表于《ConJur》的文章中,我们已经指出,社会功能和可持续发展是围绕三大支柱构建的:高效生产、有效环境保护和尊重劳工权利以及公司行使和行使权利所产生的关系。财产。 事实上,关于农村财产,《土地法》早在 1964 年就在其第 2 条第 1 款中规定,当同时(我们强调)“有利于富裕者”时,农村财产的社会功能将得到充分履行。在那里工作的业主和工人及其家人”、“保持令人满意的生产力水平”、“确保自然资源的保护”以及“遵守规范业主和工人之间公平工作关系的法律规定”。培养它”。 因此,我们在该法律文本中发现,农村财产必须同时存在三个目的,才能有效实现其社会功能,即:经济目的、社会目的和环境目的。 现行联邦宪法第186条文的制定也采用了同样的观点,即社会功能只有。 在这三个目标的协调下才能实现,而缺一不可。 根据这一标准,制定了几项法律,每项法律都以其自己的方式和具体目标,力求在必须和谐的秩序下并从对职能所代表的更大意义出发,保证这些目标的实现。用于农业用途的财产。 具体而言,就上述环境目的而言,巴西法律体系 WhatsApp 号码 似乎长期以来一直有处理该问题的规则。 自 1921 年以来,巴西立法以更加系统和具体的方式解决了森林保护问题,尽管很早以前就已经做出了旨在保护森林的努力。 事实上,自葡萄牙统治时期以来,巴西就一直存在对某些类型木材的林业勘探权的限制。例如,1605 年 12 月 12 日所谓的“巴西波城军团”规定,该树种专属于葡萄牙王室,因此,未经适当授权不得砍伐。 在共和国时期,私人森林的财产权受到限制,理由是它们构成“国家所有居民共同利益的资产”,如2019年1月23日第23,793号法令第1条规定。 1934年。 因此,森林保护区的概念首次出现在巴西法律中。 是在1934年颁布的《森林法》中,该法旨在系统化和保障国家、公共或私人森林的保存和保护。然后将森林分为防护林、残余林、示范林和产量林。属于前两个物种的那些被认为是不可剥夺的,需要强制和常年保护。 1965 年,又制定了另一部《森林法》,即第 4,771 号法律,总体上遵循 1934 年旧法令的指导。 在随后的立法中,关于不应进行传统农业活动的地区的概念得到了巩固,其明确目标是保护原生植被并防止随之而来的水土流失。 至于私有森林,它们不受限制使用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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